“不準旅行社指定具體的購物場所、安排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”、“不準導游或領隊索要小費,誘騙或變相誘騙游客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”……9月18日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局出臺“十不準”規定。
10月1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》將正式實施,為促進《旅游法》的貫徹落實,進一步規范新疆旅游市場秩序,推動新疆旅游市場健康發展,自治區旅游局梳理出新疆旅游的“十不準”規定頒布實施。
自治區旅游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,“十不準”還包括:不準旅行社向游客提供不合格的旅游產品、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;不準旅行社要求導游、領隊墊付或向導游、領隊收取任何費用;不準旅游經營者向游客提供不安全旅游環境、項目和產品;不準導游、領隊私自承攬業務、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務;不準景區擅自提高門票和景區內其他收費項目價格;不準游客違背當地的風俗習慣、宗教信仰和文明行為規范;不準游客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,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;不準執法人員執法不嚴、違法不究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等。
據悉,自治區旅游局將在各地州強化“十不準”宣傳、培訓工作,并聯合相關部門進行大范圍、高密度、全覆蓋的旅游市場大檢查,還將采取邊檢查邊曝光的方式,集中曝光一批大案要案,展示執法檢查工作成效。
此前,自治區旅游局已依據《旅游法》梳理出22個操作指南,以旅行社協會的名義下發,幫助旅游企業規范經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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